刘海平律师亲办案例
职务侵占辩护成功案
来源:刘海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2
浏览量:787
职务侵占辩护成功案例   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份,为了挖掘人才,甲公司的老板杨某向乙公司的职员张某作出口头承诺:若张某来甲公司工作,则每月支付3500元的工资,同时加1.5%的提成,另外在张某到甲公司工作后的一年内送一部价值十万元左右的车。相比原公司每月2000元工资及1%的提成的待遇,张某欣然接受,前往甲公司工作。   刚到甲公司时,老板杨某并未立即兑现其送一辆车给张某的承诺,而张某却因甲公司的繁忙业务需经常出差。面对此种情形,与张某很久之前便已经很熟识的甲公司的总工程师曹某便将其自己名下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晋A****的小轿车交于张某使用。   2010年4月份,张某驾驶该车出差丙市,在回公司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花去张某近5万元的维修费用。基于与曹某朋友关系的考虑,张某不忍将这辆已经严重损坏的车交还给曹某。于是张某向甲公司老板杨某和曹某提出,将杨某承诺送给张某的新车直接给曹某,而将原为曹某所有,现因交通事故而损坏的晋A***车给张某。对此建议,甲公司老板杨某和曹某均表示接受,而且在之后不久,杨某便购一辆新车交给了曹某,而曹某也与张某到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了一份二手车的买卖协议,正式将晋A***4车转给张某。   2010年7月26日,张某在朋友周某的陪同下,拿着曹某交给他的曹某的身份证、晋A***4车辆的原始购车发票及车辆行驶证等办车辆过户所需提供的材料到车管所办理晋A***4车的过户。当天,甲公司的物资部负责人伍某也在车管所替曹某办理新车的过户手续,当时因为办手续的需要伍某还向张某借用曹某的身份证。   但因为晋A***4车在丙市尚有两次违章行为未缴纳罚款,故当时无法立即办理过户。于是,张某当场便给正在丙市出差的曹某打电话告知此事,让其办理缴纳违章罚款一事。作为晋A***4车辆的原车主,曹某于2010年7月27日11:33分向交警队交清了400多元罚款,至此,晋A***4车的过户手续才得以顺利完成,并登记过户到张某的名下。事后,张某又支付给曹某此笔400元的罚款。   之后不久,因该车上年度的强制保险已到期,张某便于伍某一同前往民安保险公司以新车主张某的名义购买了琼晋A***4辆下一年度的保险。   2008年3月份,因为种种原因,张某欲辞职离开甲公司。2008年3月15日下午18:00左右,在张某驾车载送一位朋友邓某回家的途中,甲公司老板杨某打来电话,询问张某辞职一事。张某告知杨某已决定辞职,同时问杨某晋A***4车如何处理。杨某称之前也承诺过一年内送一辆车给张某,既然该车辆(晋A***4)已经过户到张某名下就归张某所有。2008年3月16日,按照甲公司老板杨某的要求,张某向甲公司提交一份书面辞职信,同时办理了相关事情的交接工作。至此,张某离开了甲公司。   2008年4月18日,事隔张某从甲公司辞职又回到之前的乙公司上班已经一个多月,甲公司老板杨某突然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将甲公司所有的琼晋A***4辆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过户到张某自己名下。公安机关遂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并将张某逮捕,之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但检察院在起诉时,至今未提供证明车辆为甲公司以转账方式购得所需的银行转账凭证、原始购车发票等,仅提供一份没有原件的所谓《备忘录》,而且对办理过户时所需的曹某身份证等材料究竟是谁提供、晋A***4车在丙市的两次违章罚款究竟是谁缴纳、张某办理过户及保险甲公司究竟是否知晓等关键的能够证明张某无罪的事实,均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不予以真正查证核实。   一审期间公诉机关一次请求延期审理从而进行补充侦查,而法院经两次延期及三次开庭审理后,尚未作出判决。现等待一审判决。
以上内容由刘海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海平律师咨询。
刘海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0好评数7
太原市长治路阳光国际商务大厦B座2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海平
  • 执业律所: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12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西-太原
  • 地  址:
    太原市长治路阳光国际商务大厦B座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