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平律师亲办案例
特大贩毒辩护成功案
来源:刘海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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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10公斤)案 文本案系一起贩毒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刘某、沈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均表示否认,张某认为其是临汾公安机关的特勤人员,本次活动主要是受公安机关的指派将毒犯骗至上海予以抓捕,同时148万元人民币是其用来投资开茶馆的投资款,且其被抓获时该款项并不在身边   案情:   2008年6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沈某至广州市与被告人林某见面,张某与林某商定在运城市交易10公斤****。张某回沪后筹得资金人民币148万元,其中刘某出资70万元欲购买三千克****。当月22日,林某驾驶牌号为晋A***1的小轿车,从大同出发前往运城交易毒品。23日凌晨,张某租车指示沈某将148万元送往运城。当日下午,刘某接到柯某(公安民警)的通风报信,得息此次毒品交易已被公安机关发现,即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张某停止交易。张某即通知了林某并指示沈某返沪。林某遂改道至***。沈某回沪后按张某指示将148万元藏在暂住处。24日凌辰,沈某赶到福州入住百合酒店进行打探,然后向张某汇报。当日,公安人员在百合酒店将林某、沈某抓获,从林某住宿的833房间内查获****6.45克,从林某的车中查获****9982.47元。同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将张某、刘某抓获,将沈某藏匿的148万元查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贩卖****九千九百余克,被告人张某、刘某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被告人沈某帮助张某购买****九千九百余克,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某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沈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系一起贩毒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刘某、沈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均表示否认,张某认为其是临汾公安机关的特勤人员,本次活动主要是受公安机关的指派将毒犯骗至上海予以抓捕,同时148万元人民币是其用来投资开茶馆的投资款,且其被抓获时该款项并不在身边;刘某认为其也确实知道张某受指派贴靠毒贩的工作,同时70万元是其借给张某的并不是用来购毒的,另公安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沈某辩解其根本不知道张某贩毒的全过程,自己只是跑腿的并没有参与贩毒,林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就本案中据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刘某、沈某的相关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且有多处疑点没有排除合理的怀疑,各被告人的口供前后矛盾,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但本案中,涉及如此巨大的毒品数额,法院最终没有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缓,其中也是充分的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中可能尚存有疑点的缘故,并本着慎重起见、以免错杀的原则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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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海平
  • 执业律所: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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